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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家诚与杨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诚,杨建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802号原告:张家诚,男,199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工商学院学生,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杨建国,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原告张家诚与被告杨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家诚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家诚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彩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