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3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家诚与杨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诚,杨建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802号原告:张家诚,男,199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工商学院学生,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杨建国,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原告张家诚与被告杨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家诚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家诚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彩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