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宁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力民,杨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568号申请执行人孙力民,男,195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杨宁,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孙力民与杨宁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14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责令被告人杨宁退赔人民币三百八十万二千元,返还被害人李伟东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返还被害人刘丽人民币八十七万三千元、返还被害人孙力民人民币三十五万九千元、返还被害人孙力民人民币一百四十七万元。权利人孙力民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档信息,其名下银行存款均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力民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5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