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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6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杨志海故意杀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6刑初12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被告人杨志海,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河北省蔚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蔚县,现住蔚县。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6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5日被蔚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蔚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30日以蔚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海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杨志海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李春生审判员  龚建文审判员  陶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保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