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6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杨志海故意杀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6刑初12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被告人杨志海,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河北省蔚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蔚县,现住蔚县。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6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5日被蔚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蔚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30日以蔚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海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杨志海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李春生审判员 龚建文审判员 陶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保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