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号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于国民与长春市双顶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国民,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号919号申请执行人于国民,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九台区。法定代表人:金振国。委托代理人:张传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国民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8795元人民币。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本案涉案款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3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