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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胜伟与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伟,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02号原告:王胜伟,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罗超,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伟与被告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伟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地址查无此人。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不能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所地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胜伟的起诉。原告王胜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