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海山与李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山,李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607号原告:朱海山,男,1995年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李彬,男,3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光明办事处。朱海山与李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朱海山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海山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朱海山负担。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颖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