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刑初9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吉林省扶余市人。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16年11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内蒙古省区经理期间,负责药品销售和结算工作,采用多提货少回款的方式挪用公司货款共计20万余元。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且案发后,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家属代为偿还被告人所挪用货款,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人给予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收据、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情况说明、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审讯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省区经理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货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偿还其所挪用货款,公司对其给予谅解。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家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