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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文会诉张学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会,张学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447号原告李文会,女,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张学忠,男,汉族,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会诉被告张学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李文会负担。审 判 长  赵 晶审 判 员  周旭辉人民陪审员  张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