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文会诉张学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会,张学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447号原告李文会,女,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张学忠,男,汉族,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会诉被告张学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李文会负担。审 判 长 赵 晶审 判 员 周旭辉人民陪审员 张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