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园园、王倩倩、王亚磊与梁尚富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园园,王倩倩,王亚磊,梁尚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27号申请人:王园园,女,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申请人:王倩倩,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申请人:王亚磊,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泽海,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尚富,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2F-3F、12F-13F、29F-31F。负责人:李小安。申请人王园园、王倩倩、王亚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梁尚富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剑南大道333号×栋×层×号房屋【权证号:成(天)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查封金额为人民币460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园园、王倩倩、王亚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梁尚富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剑南大道333号×栋×层×号房屋【权证号:成(天)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在46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龚文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越霄书 记 员 刁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