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执4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谢建华与邱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华,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4948号申请执行人谢建华,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邱华,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谢建华与邱华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4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邱华应于2016年7月20日前协助谢建华将苏D×××××东风日产牌汽车过户至邱华名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咨询了溧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过户一定要车辆及双方当事人到场。而邱华因在本院有其他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去向不明,且苏D×××××东风日产牌汽车流动在外,未扣押,致使本案无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邱华下落及车辆位置。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需车辆等到场方能强制过户,现车辆等无法查找,不能有效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1民初4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车辆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刘 原审 判 员 丁文标代理审判员 陶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文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