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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潘美申请执行冀瑞红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潘美,冀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刘潘美,男,住镇平县。委托代理人:刘向军,男,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冀瑞红,女,住二龙乡。申请执行人刘潘美与被执行人冀瑞红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冀瑞红不履行(2015)镇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冀瑞红在中国银行南阳中南支行账号XXXXX的存款13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