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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晓龙、薛秀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龙,薛秀霞,段联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383号申请执行人刘晓龙,男,1987年3月9日出生,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证件号码420582198703090097。被执行人薛秀霞,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证件号码133001196409154829。被执行人段联英,男,1959年6月7日出生,地址衡水市河北路享园东区,证件号码133026195906074216本院曾查封、冻结了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段联英名下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薛秀霞、段联英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段联英名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