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田荣、来凤县老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荣,来凤县老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财保4号申请人田荣,男,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申请人来凤县老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环西路。法定代表人:段绪兵。申请人田荣与被申请人来凤县老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为鄂Q×××××东风天龙牌大货车。申请人田荣、杨菊香自愿以位于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原航空路)的房屋(房产证号:来凤县房权证翔凤镇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荣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为鄂Q×××××东风天龙牌大货车予以查封。对申请人田荣、杨菊香位于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原航空路)的房屋(房产证号:来凤县房权证翔凤镇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田荣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尤珍春审判员 姚贤吉审判员 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宜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