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民初4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建鑫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游宗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鑫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莆田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游宗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民初4205号原告:福建鑫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东大路782弄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6910996Y。法定代表人:林金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文栋,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莆田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西天尾镇溪白村总部经济区地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411756。法定代表人:游宗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游宗粦,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福建鑫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和房产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化工公司”)、游宗粦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和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文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丰化工公司、游宗粦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鑫和房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永丰化工公司偿还鑫和房产公司债务银行存款保证金利息366300元及该款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游宗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永丰化工公司、游宗粦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16日,永丰化工公司与鑫和房产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按各投资50%份额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同合作开发建设“地壹大厦”项目,位于莆田市荔城区地块。在合作期间,因项目融资需要,双方商定以永丰化工公司为主体分别向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和兴业银行莆田分行融资贷款时按银行要求向银行缴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此存款保证金产生存款利息应按份额进行均分,然而永丰化工公司屡次占用利息未支付给鑫和房产公司。2014年12月10日,鑫和房产公司与永丰化工公司就共同开发项目投入资金情况及款项往来进行结账结算签订《地壹大厦投资结账清算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第三条款中确认永丰化工公司应偿还鑫和房产公司保证金利息866300元。协议签约并生效后,永丰化工公司未依约履行偿还义务,鑫和房产公司多次进行催讨,并于2015年2月28日向永丰化工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其偿还该笔款项,永丰化工公司在收到催款函后于2015年3月5日向鑫和房产公司偿还500000元,仍余366300元未还。故要求永丰化工公司偿还银行存款保证金366300元及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游宗粦系永丰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永丰化工公司、游宗粦均未作答辩。鑫和房产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鑫和房产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鑫和房产公司的主体资格适格;证据二、永丰化工公司的《营业执照》、游宗粦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永丰化工公司、游宗粦的主体资格适格;证据三、2011年6月16日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永丰化工公司、游宗粦与鑫和房产公司存在项目投资合作关系,并按各投资50%份额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证据四、2014年12月10日签订的《地壹大厦投资结账清算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永丰化工公司、游宗粦与鑫和房产公司就共同开发项目投入资金情况及款项往来进行结账结算,明确确认永丰化工公司应偿还鑫和房产公司应得的保证金利息866300元;证据五、《催款函》复印件一份,以证明:鑫和房产公司向永丰化工公司主张权益,催促其依约偿还银行存款保证金866300元;证据六、《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永丰化工公司向鑫和房产公司偿还50万元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永丰化工公司、游宗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提供证据也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鑫和房产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显示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16日,鑫和房产公司与永丰化工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建设位于莆田市荔城区,双方各占开发项目50%的股权比例,按该比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依投资额进行利润分配及承担债务等内容。2014年12月10日,鑫和房产公司与永丰化工公司就双方往来款结账清算,并签订《地壹大厦投资结账清算协议书》对以永丰化工公司名义在兴业银行莆田分行、光大银行存入的保证金应计利息进行结算,确认永丰化工公司应向鑫和房产公司支付86.63万元。2015年2月28日,鑫和房产公司向永丰化工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永丰化工公司支付上述款项。2015年3月5日,永丰化工公司向鑫和房产公司偿还了欠款50万元,至今尚余366300元未付,致诉讼。本院认为,涉案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地壹大厦投资结账清算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鑫和房产公司与永丰化工公司对双方投资行为所产生的保证金存款利息进行结算后,永丰化工公司应按双方约定向鑫和房产公司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现永丰化工公司未在鑫和房产公司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双方当事人对保证金利息进行结算,该结算金额可以作为新的本金计算逾期支付的利息,故鑫和房产公司诉求永丰化工公司偿还保证金利息366300元及相应利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鑫和房产公司诉求的利息起算点不当,根据涉案《催款函》中载明的“根据约定,贵司应在2015年2月27日向我司付清该款”内容,本院依法调整利息自2015年2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游宗粦系永丰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永丰化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系履行职务行为,故鑫和房产公司诉求游宗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鑫和房产公司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起诉,本院根据在案证据审查,认为本案应定为合同纠纷为宜并进行调整。永丰化工公司、游宗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莆田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鑫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保证金利息366300元及该款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福建鑫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三、驳回福建鑫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游宗粦的诉讼请求。如果莆田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6元,公告费720元,合计8046元,由莆田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8020元,由福建鑫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嘉伟人民陪审员 宋益清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郑家楠书 记 员 肖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