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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柏成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柏成方,张根芝,陈子龙,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5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67424184-7。负责人:张涛,行长。被执行人:柏成方,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根芝,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子龙,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勇,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申请执行柏成方、张根芝、陈子龙、余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柏成方、张根芝、陈子龙、余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柏成方、张根芝、陈子龙、余勇银行存款333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智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