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符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符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绿珠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吴达平,理事长。被执行人:符小梅,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符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民初字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作出(2016)桂0923执6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7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民初字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宾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