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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傅业军与益阳市天意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业军,益阳市天意养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466号原告:傅业军,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海,安化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立案、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被告:益阳市天意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住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办事处红星社区二组。法定代表人:曾柏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细谋,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立案、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原告傅业军诉被告益阳市天意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业军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益阳市天意养殖基地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书”。被告约定将位于沅江市南嘴镇余百村“天意养殖基地第三期第一标段”的土石方工程总承包给原告,工程总造价月一百七十万元整,双方就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开工时间和期限、双方责任等问题作了约定。2016年11月4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保证金贰拾万元,并签订了补充协议。之后,原告方积极做好开工准备,设备已经进场。然而,因被告方原因迟迟不能开工。2016年12月26日,被告方向原告出具“协议承若书”:益阳天意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与傅业军签订土石方工程,甲方因投资商的资金未到位导致延期,甲方违约,付给乙方违约金贰万元,于2016年12月26日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甲方延期到2017年元月18日开工,没开工甲方付违约金陆万元,退乙方押金贰拾万元,合计贰拾陆万元。到期后,被告方仍然不能开工,被告方不愿意解除合同,也不退还原告押金和违约金,被告方多次找各种理由推脱,时至今日,工程还是不能开工,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终止双方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的“益阳市天意养殖基地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书”;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2016年11月4日向被告缴纳的保证金贰拾万元整;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陆万元整。被告益阳市天意养殖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合同是2016年11月3日签订,工程拖至现在未能开工,对原、被告都有损失;被告现在不能开工,不是天意公司造成,是投资方在资金方面出现了问题,这个工程是经过沅江政府批准的合法工程,现承认原告提出的工程保证金和损失赔偿,该工程在端午节后能开工,如果原告愿意继续合作,我们欢迎;原告不合作了,同意退还保证金及违约金。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傅业军与被告益阳天意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的“益阳市天意养殖基地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终止履行;二、被告自愿于2017年7月28日前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20万元和违约金6万元,共计26万元整(附原告傅业军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9);三、本案诉讼费2600元被告益阳市天意养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原告已垫付,在履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