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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成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435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成明,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成明犯抢劫罪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冀07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成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成明名下银行存款50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荣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