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2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杜艳茹与吉日木图等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艳芬,敖特根巴特尔,吉日木图,斯钦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艳芬,女,43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敖特根巴特尔,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吉日木图,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斯钦巴特尔,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杜艳茹申请执行道义宁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敖特根巴特尔、吉日木图、斯钦巴特尔在XXXXXXX账号分别为YYYYYYYYYY、ZZZZZZZZ、AAAAAAAAA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