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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尹传水与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徐世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传水,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徐世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830号原告:尹传水,男,1963年3月8日,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航空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9831000211。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被告:徐世钰(曾用名徐世玉),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湖北省广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传水诉被告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徐世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传水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传水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传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6元,减半收取3343元,由原告尹传水负担。审判员  向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