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庆宇与内蒙古富浩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春义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庆宇,内蒙古富浩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春义,付洪国,孔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81号申请人:李庆宇,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有,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内蒙古富浩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孙亚文,职务不详。被申请人:罗春义,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申请人:付洪国,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申请人:孔学东,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李庆宇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富浩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春义、付洪国、孔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庆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