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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赵向超与四平市铁西区水丽坊洗浴广场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向超,四平市铁西区水丽坊洗浴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赵向超,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陈景梅,系吉林律舟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水丽坊洗浴广场。申请执行人赵向超与被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水丽坊洗浴广场保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吉0302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旭峰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石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