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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饶军相、唐春玲、王光平、唐丽君、贺德猛、唐耿金和罗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饶军相,唐春玲,王光平,唐丽君,贺德猛,唐耿金,罗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6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办事处老西门居委会楚江路05203号楚江商务楼1-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6735796000。法定代表人:欧剑飞,男,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祖湘,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饶军相,男,土家族。被告:唐春玲,女,土家族。被告:王光平,男,土家族。被告:唐丽君,女,土家族。被告:贺德猛,男,汉族。被告:唐耿金,男,土家族。被告:罗淼,女,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告饶军相、唐春玲、王光平、唐丽君、贺德猛、唐耿金和罗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饶军相、唐春玲、王光平、唐丽君、贺德猛、唐耿金和罗淼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饶军相、唐春玲、王光平、唐丽君、贺德猛、唐耿金和罗淼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饶军相、唐春玲、王光平、唐丽君、贺德猛、唐耿金和罗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昔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