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81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洪斌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洪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81刑初405号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洪斌,男,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洪斌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高帅、贾桂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洪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洪斌于2016年11月23日13时许,驾驶小型越野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城市某镇石油机械厂门前路段时与曹某某相撞后,又与停在马路南侧的翟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曹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贾洪斌驾车逃逸。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闭合性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贾洪斌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翟某某无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费某某、汤某某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辆保险单、死亡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保险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鞍山市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接触部位勘验书、海城市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及被告人贾洪斌的供述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被告人贾洪斌与被害人曹某某家属、翟某某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曹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00元、赔偿翟某某币3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曹某某及翟某某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洪斌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洪斌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洪斌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洪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洪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小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