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占东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东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刑初23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占东,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住长春市聚富小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释放,同年4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6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占东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可、被告人李占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占东为办理大额度贷款,通过王俊羽(已判刑)为其购买假如房产证及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使用上述假证件于2014年12月14日在长春市南关区招商银行办理车易购分期贷款业务,骗取招商银行为其支付奥迪Q5轿车28万元购车款,李占东如约还款三个月后不再偿还,造成银行损失贷款人民币272222.2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占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汽车分期抵押合同、车易购分期合同、贷款手续、情况说明、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同案王俊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占东以欺骗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李占东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占东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故折抵二日刑期。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占东退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人民币二十七万二千二百二十二元二角二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剑波代理审判员 孙振霆人民陪审员 李惠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姝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