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落地客商贸有限公司、张少华与被告曹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落地客商贸有限公司,张少华,曹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399号原告:浙江落地客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瑞者,总经理.原告:张少华,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杨,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谢许丽,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禺,女,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红波,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落地客商贸有限公司、张少华与被告曹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落地客商贸有限公司、张少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落地客商贸有限公司、张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落地客商贸有限公司、张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元835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浙江落地客商贸有限公司、张少华负担。审判员  罗艳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