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胡松与刘志鹏、汪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松,刘志鹏,汪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457号原告:胡松,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剑,安徽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鹏,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汪雪,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胡松与被告刘志鹏、汪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徐林人民陪审员 吴 钢人民陪审员 沙文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