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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胡松与刘志鹏、汪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松,刘志鹏,汪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457号原告:胡松,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剑,安徽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鹏,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汪雪,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胡松与被告刘志鹏、汪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徐林人民陪审员  吴 钢人民陪审员  沙文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