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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玉周申请执行师七振、安忠斌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周,师七振,安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486号申请人李玉周,男,汉族.被执行人师七振,男,汉族.被执行人安忠斌,男,汉族.申请人李玉周申请执行师七振、安忠斌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尉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3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师七振、安忠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玉周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师七振、安忠斌所有的银行存款及车辆采取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卫红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刘亚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