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玉周申请执行师七振、安忠斌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周,师七振,安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486号申请人李玉周,男,汉族.被执行人师七振,男,汉族.被执行人安忠斌,男,汉族.申请人李玉周申请执行师七振、安忠斌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尉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3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师七振、安忠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玉周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师七振、安忠斌所有的银行存款及车辆采取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卫红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刘亚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