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王玲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王玲飞,王玲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7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3646-0。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王玲飞,男,1965年1月3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王玲军,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玲飞、王玲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玲飞、王玲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玲飞、王玲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67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王玲飞、王玲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玲飞、王玲军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王玲飞、王玲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王玲飞、王玲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玲飞、王玲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玲飞、王玲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7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玲飞、王玲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