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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更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海龙走私、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海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46号罪犯郑海龙,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常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郑海龙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2年7月2日交付执行。2012年8月3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二O一五年二月九日作出(2015)益法刑执字第5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3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2015年12月违规空档打架,动手打人扣3分。经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后,能够服从管教;较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鞋手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2.4分。2016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奖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海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海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刑期至2024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