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余春红与夏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春红,夏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6695号原告:余春红,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杨文娟,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堂,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余春红诉被告夏堂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转让款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2017年0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春红的委托代理人杨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15年5、6月份达成夏夏美甲店铺转让协议,被告于2016年1月23日出具欠条一份,上载明:今欠余春红店面转让费17000元,后支付了2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春红转让款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夏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雅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