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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东林、李忠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林,李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林,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被执行人李忠东,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东林与被执行人李忠东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赣0734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忠东在2017年4月30前向申请执行人李东林付清本案代理费25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450元及申请保全费102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忠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期间,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忠东在寻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菖蒲支行账号为62×××20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0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忠东在寻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菖蒲支行账号为62×××20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0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审判员  刘志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丁清华代书记员  潘锡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