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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莫某1与阳江市人民医院、阳江市阳东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1,阳江市人民医院,阳江市阳东区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3644号原告:莫某1,男,201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理人:莫某2,男,199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95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阳江市阳东区,经常居住地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梁宗意,阳江市江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42号。法定代表人:谢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谢姍谕,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鹤年,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永安路28号。法定代表人:韩重鑫,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曾芳芳,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帆,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1诉被告阳江市人民医院、阳江市阳东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1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某1负担。审 判 长  凌远文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