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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沧州广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广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冀092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广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广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922民初3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者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长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