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6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正荣与大地财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原告王正荣,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超,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63号中华大厦1-2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正荣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陕0726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应履行执行款5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执30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