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敏娜与被告王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娜,王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35号原告李敏娜,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代理人曾勇军,男,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系原告李敏娜丈夫。被告王俊,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原告李敏娜与被告王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4日,原告李敏娜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敏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敏娜负担。审 判 长 何宇红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谢云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志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