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凯丰与四平市华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平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丰,四平市华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平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814号原告:李凯丰,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李明平,男,汉族。被告:四平市华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静红。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路华亿紫金城南侧。被告:四平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逄中柱。地址:四平市铁西区新华大街50号。委托代理人:都基丽,四平热力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丰诉被告四平市华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平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以证据不足,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凯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凯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凯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春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