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辖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维达与翚宝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维达,翚宝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辖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维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翚宝球上诉人李维达因与被上诉人翚宝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2民初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维达上诉称,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而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应依照租赁的不动产所在地来确定管辖。即使本案依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翚宝球起诉请求支付货币,则应以接受货币方翚宝球住所地确定管辖,而非由原审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合伙协议履行的地点为郴州市兴隆步行商业街,该地属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且原审法院已经受理本案,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李维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昆兰审 判 员 李 气 春审 判 员 杨 利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邝 玲 娟书 记 员 聂 瀚 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