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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10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舒秀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舒秀莲,杨金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1047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5472-2。法定代表人:屠善勇。被执行人舒秀莲,女,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杨金泽,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被执行人舒秀莲、杨金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鹿商初字第050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9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4400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舒秀莲、杨金泽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在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随后,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舒秀莲、杨金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302执104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祯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