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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国锦与李海闯、王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锦,李海闯,王广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138号原告王国锦,男,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李海闯,男,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王广辉,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原告王国锦与被告李海闯、王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国锦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国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