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垦利县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海兴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垦利县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胜利油田海兴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960号原告:垦利县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胜利油田海兴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垦利县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胜利油田海兴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垦利县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垦利县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垦利县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3元,减半收取计2406.5元,由原告垦利县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门惠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