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某、李某、韩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亮,李国利,韩利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1刑初47号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志亮,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山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后所派出所,无业,住山阴县岱岳镇百货大院。2016年9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国利,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山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后所派出所,无业,住山阴县后所乡水峪口村1区24号。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7年1月20日被大同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同日被山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被告人韩利全,男,1990年5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山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无业,住山阴县古城镇洪济屯村2区8排1号。2012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山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7年2月12日被山阴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志亮、李国利、韩利全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志亮、李国利、韩利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吴志亮与李国利、韩利全在山阴九鼎商务会所与被害人XX相遇,被害人XX在向返回大厅的被告人吴志亮索要欠款时,遭到吴志亮、李国利、韩利全三人的拳打脚踢,期间XX头部被被告人李国利用大厅茶几上的烟灰缸打伤,后三人逃离现场。经山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X外伤致颅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吴志亮、李国利、韩利全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二十五条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志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李国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韩利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吴志亮、李国利、韩利全酒后在山阴县九鼎商务会所一楼大厅与被害人XX相遇,被害人XX向被告人吴志亮索要欠款时,双方发生争执,XX遭到吴志亮、李国利、韩利全三人拳打脚踢,李国利持大厅茶几上的玻璃烟灰缸将XX头部打伤,后三人逃离现场。经山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X外伤致颅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吴志亮、李国利、韩利全之亲属与被害人XX达成和解协议,代为赔偿被害人XX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5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XX对三被告人给予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吴志亮、李国利、韩利全供述了2016年5月13日三人酒后在山阴县九鼎商务会所一楼大厅因被害人XX向吴志亮索要300元欠款之事而殴打XX、砸碎会所茶几玻璃的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XX陈述,2016年5月13日2时左右,XX与任美玲、王艳丽入住九鼎商务会所,在前台办理住宿登记时,从男浴室出来两个男子,其中一个像是以前打麻将时欠300元的人,就喊了该男子一声,对方两人没有答话出了大厅,不一会儿又返回来了,双方发生争执,后又进来一个高个子男子跑过来就踢了王一脚,对方三人对XX追打,拳打脚踢,打了约两分钟,一男子用烟灰缸打伤XX头部,茶几玻璃也碎了,后对方三人跑了。3、证人证言(1)九鼎商务会所保安潘建华证实,2016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潘在九鼎商务会所大厅沙发上躺着,突然听到玻璃破碎的声音,从沙发上起来看到一名男子(身高约175cm)右手拿着一个玻璃烟灰缸打另一名男子(身高约170cm),潘喊了一声,随后,拿烟灰缸的男子用烟灰缸在那名男子后脑勺打了一下后扭头就走了,大厅的玻璃茶几也碎了。被打男子头部流血,后坐车去医院了。(2)九鼎商务会所前台服务员李美莲证实,2016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李在山阴县九鼎商务会所一楼前台值夜班,给一名男子(身高约175cm)办理住宿登记后,该男子准备上楼去房间时,遇两名男子从里面出来走到大厅,先听得有人向该男子要账,又听得有玻璃被打碎的声音,因为灯光昏暗又被一根立柱遮挡了视线,没看清打斗的具体情况,后有三名男子走出大厅,办理住宿登记的那名男子头部出了血,打了个电话后乘车离开。(3)证人任美玲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3日1时50分许,任与其姐姐及XX入住九鼎商务会所,任的姐姐在外面等人,XX办理住宿登记,在会所大厅被三个男子拳打脚踢,后三名男子跑了。任见XX头上流了好多血,地上有玻璃碎片。XX打电话叫来朋友到现代医院治疗,并报警。(4)九鼎商务会所前台服务员李芳证实,2016年5月13日2时左右,李芳在山阴县九鼎商务会所前台的房间里睡觉,李美莲在前台值班,李芳听见外面有争吵声。4、鉴定意见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山)公(司)鉴(伤检)字[2016]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证明,被害人XX外伤致颅骨骨折,属轻伤二级。5、辨认笔录被害人XX辨认被告人吴志亮、李国利的笔录两份;被告人吴志亮辨认被告人李国利、韩利全的笔录两份;证人任美玲辨认被告人吴志亮的笔录一份。6、案发现场照片。7、提取的物证实物透明四方形玻璃烟灰缸一只和提取材料及实物照片。8、被害人XX在报案材料中称,2016年5月13日2时左右,XX到九鼎商务会所办理住宿登记时,遇到以前向王借钱的男子,向该男子索要借款时,被该男子及相跟的两名男子殴打,被对方用烟灰缸打伤头部。9、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材料证明,2016年9月12日13时许,山阴县公安局桥西派出所工作人员接到被害人XX的报警电话,在山阴县火车站附近发现犯罪嫌疑人吴志亮。随后,民警赶赴山阴县火车站附近将犯罪嫌疑人吴志亮抓获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2017年1月20日9时50分许,大同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根据工作线索,在岱岳火车站附近查获涉嫌寻衅滋事被列为公安部网上逃犯的李国利。2017年2月12日9时许,山阴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根据工作线索,在山阴县古城镇山阴城村一居民家中查获涉嫌寻衅滋事被列为公安部网上逃犯的韩利全。10、本院(2012)山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韩利全于2012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的前科事实。11、刑事和解协议、收款材料、刑事谅解书证明,2017年2月20日,三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XX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XX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5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XX对三被告人给予谅解。1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记载的被告人吴志亮、李国利、韩利全的基本情况,证明三被告人的主体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志亮、李国利、韩利全酒后借故生非,随意殴打致伤他人,并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志亮借故生非、挑衅打斗,被告人李国利持烟灰缸击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韩利全有前科纪录,均应予严惩,但鉴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打击一切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志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被告人李国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被告人韩利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二、随案移交的透明四方形玻璃烟灰缸一只发还山阴县九鼎商务会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清库审 判 员 赵小平人民陪审员 丁艳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