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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生荣与段云霞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荣,段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452号申请执行人:刘生荣,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段云霞,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人刘生荣申请执行段云霞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