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终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与修满月保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修满月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负责人:刘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修满月,汉族,住梨树县。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修满月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四条、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99元,退回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勇审判员 魏玉国审判员 崔巍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