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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荔浦县国土资源局、曹爱红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荔浦县国土资源局,曹爱红,曹爱刚,曹爱球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荔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滨江南路10号。被执行人曹爱红、曹爱刚、曹爱球户,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荔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曹爱红、曹爱刚、曹爱球户关于责令交出土地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现我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行审416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品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