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荔浦县国土资源局、曹爱红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荔浦县国土资源局,曹爱红,曹爱刚,曹爱球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荔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滨江南路10号。被执行人曹爱红、曹爱刚、曹爱球户,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荔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曹爱红、曹爱刚、曹爱球户关于责令交出土地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现我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行审416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品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