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民辖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良姐与邓宏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良姐,邓宏忠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辖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良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宏忠上诉人黄良姐因与被上诉人邓宏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2民初178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良姐上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二十三条之规定,上诉人黄良姐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连续居住已经四年之久,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黄良姐在原审中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租房合同、房权证、物业费收据均为复印件,且未提供其所主张的经常居住地的社区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已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上诉人黄良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昆兰审 判 员 李 气 春审 判 员 杨 利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邝 玲 娟书 记 员 聂 瀚 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