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汪隆云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汪隆云,谢晓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359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西路卫生大楼11楼-12B,组织机构代码00253397-8。法��代表人:黄振才,局长。被执行人汪隆云,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谢晓琼,女,199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永嘉县,现居住地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324行审15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汪隆云、谢晓琼计划生育一案,并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汪隆云、谢晓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罚款50814元,亦未缴纳本案执行费663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35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