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白城宏达农机物流园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鑫华亿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宏达农机物流园有限公司,吉林省鑫华亿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187号原告:白城宏达农机物流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亮,经理被告:吉林省鑫华亿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学义,经理。原告白城宏达农机物流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鑫华亿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白城宏达农机物流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城宏达农机物流园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城宏达农机物流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00元由原告白城宏达农机物流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宏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