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曾显章与被告严超、第三人李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显章,严超,李茂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058号原告:曾显章,男,汉族,1955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永福乡双河口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月,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雁,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超,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华兴三河村*组。第三人:李茂萍,女,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杨家镇柏黎村*组*号。原告曾显章与被告严超、第三人李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曾显章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显章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显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显章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