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淑香与董文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香,董文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858号原告:李淑香,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军,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文涛,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八路667号中海大厦裙楼。负责人:于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伟,该公司职工。原告李淑香与被告董文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淑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香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淑香负担。审判员 梁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群 百度搜索“”